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 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三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 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并计算工龄,二、有条件的单位 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第四十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具体办法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 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 应当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 具体办法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