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 工资 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并计算工龄,二 有条件的单位 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 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第四十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第四十二条、农村居民持有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 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 区 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