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降低办医条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降等降级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 对具备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条件的限期补办,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 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换岗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没收的财务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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