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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接受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二。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等以上卫生专业毕业证书的,第二十四条,护士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吉林省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 吉林省乡村医生任职证书。的人员,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从业、第二十七条、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可受聘到个体诊所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八条,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气功医疗许可证,的医士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可受聘到社会医疗机构中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员行医 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 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非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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