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接受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二.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等以上卫生专业毕业证书的,第二十四条,护士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吉林省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吉林省乡村医生任职证书,的人员。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从业,第二十七条,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 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八条、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气功医疗许可证 的医士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社会医疗机构中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员行医。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 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 四.非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