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接受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 二 具有市级以上 含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等以上卫生专业毕业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吉林省护士执业证书 并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第二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吉林省乡村医生任职证书 的人员。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可受聘到个体诊所从业.第二十七条 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八条 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气功医疗许可证、的医士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社会医疗机构中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员行医,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 非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