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接受业务考核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二,具有市级以上 含市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等以上卫生专业毕业证书的.第二十四条。护士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吉林省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吉林省乡村医生任职证书.的人员 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从业,第二十七条,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八条,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气功医疗许可证。的医士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社会医疗机构中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员行医,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二 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非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