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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接受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二.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等以上卫生专业毕业证书的。第二十四条,护士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 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吉林省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吉林省乡村医生任职证书、的人员 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个体诊所从业,第二十七条.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 者、可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可受聘到个体诊所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八条.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气功医疗许可证,的医士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到社会医疗机构中按指定治疗病种从业.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 台湾人员行医,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 非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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