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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妥善处理。及时转诊,第三十八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记录卡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无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禁止社会医疗机构鉴定胎儿性别.第四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开展性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第四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征兵,招生、招工,从业 婚前。出入境人员等社会性体检工作,所出具的体检证明一律无效 第四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所需药品要从批发或者生产企业购进,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也不得擅自经营药品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仪器.器械,卫生材料等,第四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社会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 执行财务制度、并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第四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五十条.发生重大灾害 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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