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
  •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吉林省自然保护地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DB22/T 3163-2020
  • 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砂浆)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39-2020
  • 吉林省公路条例
  • 吉林省交通设施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规范 DB22/T 3182-2020
  • 吉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37-2020
  • 吉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41-2020
  • 吉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55-2021
  • 吉林省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2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DB22/T 2871.2-2020
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七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须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 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二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 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