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凡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以面向社会服务为主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举办社会医疗机构、逐步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卫生事业体制 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二,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 对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四.负责组织对社会医疗机构的评审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