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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新建住房,一、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者因建设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二.现有住房危旧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四十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扩建住房的 三、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四.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五。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需要新建住房安家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建设住房的。二.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被拆除、但已经得到货币化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 三.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违法违章占地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第二十一条,村民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 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在自愿原则下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住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并自住房实际交付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住房建设申请报告、二 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三,拟建住房的建筑设计图纸,当地统一采用的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以及按照示范图纸建设施工的书面承诺,四,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分户建设住房的不需提交 五.区县、市,统一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 报乡镇人民政府、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依职权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超出权限的其他审批事项。报区县,市。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县级以上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委托送达给住房建设申请人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 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三、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实施定位放线.确定用地四至和面积,四.建设施工.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用地四至,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户型 建筑风格。申请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将住房建成。原住房须拆除的应及时拆除,五,竣工验收、新建住房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到现场验收新建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六、登记发证、申请人持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 新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到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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