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 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引导村民严格按照住房建设选址规划建设住房。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应当与村民自然集中居住区提质改造,扶贫移民开发,美丽乡村建设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等项目建设统筹推进,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保规划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因地制宜 规模适当,平原地区宜以行政村或者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丘陵地区宜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或者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 山区宜以自然村落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点.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 应当将沿城.沿路和沿水地段划定为村民住房建设重点控制区。其中,银城大道,G234益沅段 G536益桃段、G536益湘段,G319,长常高速益阳段和益阳绕城高速等七条主干道两侧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二百米范围内和皇家湖常年水位线起向外延伸五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全市统一划定的村民住房建设重点控制区域。其他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的村民住房建设重点控制区域 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第十一条,大力推进农村村民新建住房适度集中连片、控制单户分散选址 特殊情况确需分散选址建设住房的、经过规划定点审批时.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的村民新建住房和纳入项目建设拆迁范围的拆迁安置户。应当按照集中连片的居住模式建设住房。第十二条,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供各村庄建设住房时选择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列入当地村民住房建设规定的申请和审批内容予以推广使用、村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住房和分散选址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当地统一采用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当地住房建筑风格、第十三条,村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特色的原则。在建筑风格和面积控制方面遵守以下规定,一。体现新中式风格。强调五大要素,即青瓦顶,花格窗,封火墙,穿斗架、灰白色,山区突出马头墙、花格窗、丘陵区突出搭子墙。穿斗架,湖区突出披首头 外走廊的民居特点,布局以,一,字型为主体,L、型。三回合为辅。户型以单体,双联。联排等为主,着力形成益阳农村住房的地域特色 二。适当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占地面积限一百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三百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单体户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属用房,生活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限二十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