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 对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编制.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履行指导 监督职责.市规划部门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规划实施情况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村民住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 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将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的编制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编制,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需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审批 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村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工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负责转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区县,市。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林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定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列入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和审批内容 并报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统一受理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发现村民委员会违法审批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纠正。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勘查.放线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时,区县、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应当配合 发现村民住房建设违反规划。用地和建筑安全法律规定时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报告区县。市,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和权属登记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