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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村民未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用地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的 以及将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住房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规定应当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拒不履行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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