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 湖南省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加密安全技术测评要求 DB43/T 1841-2020
  • 湖南省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共识安全技术测评要求 DB43/T 1838-2020
  • 湖南省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网络安全技术测评要求 DB43/T 1840-2020
  • 湖南省超高效高功率密度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保证值及检验规范 DB43/T 1772-2020
  • 湖南省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基础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43/T 004-2017
  • 湖南省汽车玻璃机器人智能涂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DB43/T 1849-2020
  •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23年
  • 湖南省建筑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标准(非正版) DBJ43/T 330-2017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村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区县.市 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的.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第十六条、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跨村 组土地调换不到位的,应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一次性或分批次报省。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第十七条、村民住房建设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由区县。市 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采取收回承包经营权。调换 流转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区内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用于村民住房建设。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