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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 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二 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到国外。港、澳 台地区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依照前款第,四,五 六,九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 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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