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