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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