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 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 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 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 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