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 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 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 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