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 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 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