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 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 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 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