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 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 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 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