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 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 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