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