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 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 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 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