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 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