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 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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