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 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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