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 应当提交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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