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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