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 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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