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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