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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