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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