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第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 合同期限。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六,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十九条。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第二十一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变更聘任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四 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除上述情形外 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第二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一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 或者因失职.渎职 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九 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机关因前款第 六,七。八 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一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任制公务员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一.国家和省 市重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二、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聘任制公务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给用人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一.聘任合同期满、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 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向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 并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二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四,除用人机关维持或者提高聘任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聘任合同期满终止聘任合同的,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服务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聘任制公务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任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 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三十三条,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