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考核 奖惩和晋升 第三十七条。用人机关建立以聘任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按照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及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的情况.第三十八条、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续聘及奖惩的依据,聘任制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不参加年度考核,第三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须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聘任制公务员列入用人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第四十条、聘任制公务员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奖励,参照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处分、参照公务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公务员可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三条。用人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本机关召开干部民主推荐或其他会议时 聘任制公务员有参加的权利,会议只面向中层以上干部召开的 享受30级薪级以上的聘任制公务员可参加、聘任制公务员不得作为委任制公务员职务的推荐对象、第四十五条,聘任制公务员在同一职系较低职务层次的职位上连续被聘任满6年。表现优秀 能力突出。具备上一职务层次的职位所要求的知识 技术及能力。且上一职务层次有职位空缺的 可以通过考核或竞争等方式,晋升至上一职务层次的职位任职,晋升聘任。由用人机关成立晋升委员会进行考核或组织竞争性考试 经机关领导班子决定并报市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与聘任制公务员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经现用人机关与其他用人机关协商一致、且聘任制公务员本人同意的,可转聘至其他用人机关的相同职位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期满后30日内,其他用人机关可直接聘任其至相同职位。聘任制公务员需要转至不同职系聘任的、应参加该职系的公开招聘或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