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聘程序,第十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应具备,公务员法 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类职位的资格条件应要求应聘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第十二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招聘,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市人事部门可定期公布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第十三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由用人机关拟订招聘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招聘计划须包括招聘职位、招聘人数 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公开招聘由市人事部门参照委任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市人事部门可委托区人事部门或用人机关组织资格审查.笔试 面试。体检和考察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第十四条 采取选聘方式的,用人机关应提交选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选聘方案须包括选聘职位、拟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聘期,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用人机关应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和程序 在应聘人中确定拟聘人员、第十五条、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 任何人可以向市人事部门反映招聘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人事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7日内组织调查.经调查核实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取消考试 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取消聘任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第十六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任的 用人机关应在30日内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