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生猪和生猪产品采购规定的处罚 生猪经营者采购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产品经营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生猪屠宰规定的处罚,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违禁药物检测的,二.屠宰,转移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三,未按规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的,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规定对生猪肝、肾 肺等内脏或者肉糜进行预包装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屠宰查验的,三 未按规定进行查验记录、检测记录 屠宰记录的、四.未按规定报告生猪查验 检测、屠宰等相关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生猪产品查验规定的处罚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接收不具备相应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进场交易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相关查验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生猪产品检测规定的处罚.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对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的 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记录的 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生猪产品销售规定的处罚,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经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应当监督生猪产品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生猪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的,或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生猪的产地 屠宰厂。场.等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处理规定的处罚。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收集.存放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或者未按规定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进行着色标记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投诉处理规定的处罚,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不及时予以答复的。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依法应当取得其他许可而未取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或者知道、应当知道生猪屠宰活动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第五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证照的处罚.生猪屠宰厂 场 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经营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农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