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监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农委,市商务委 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协调,监督区县食品药品 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工作,第五条 监督管理原则。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第六条。临时限制措施,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采购,运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七条、行业协会、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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