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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监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协调、监督区县食品药品,农业 商务,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工作、第五条,监督管理原则 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 源头控制 全程监督,预防为主 跟踪溯源、的原则、第六条、临时限制措施 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采购、运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七条.行业协会.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指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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