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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