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市房屋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暴力。威胁等方式搬迁的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八条 非法阻碍依法征收的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评估机构的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