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 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 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第三十六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 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