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第三十六条.对违法生产 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拒不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