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 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 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第三十六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拼装 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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