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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 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驾驶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 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电动 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七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 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 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第二十八条,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 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 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 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三十条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 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 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三 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 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 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地。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 医院,学校 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 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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