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 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七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 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 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第二十八条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 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特定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三十条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 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除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 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地,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 医院.学校。商场 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