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 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 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七条,禁止拼装,加装 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二 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 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第二十八条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 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 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 电动 轮椅车。第三十条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 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 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 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 除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 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 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 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 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地.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 学校,商场,集贸市场 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 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