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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 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 驾驶非机动车 自行车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七条,禁止拼装 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 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 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 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 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第二十八条。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 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 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特定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 电动 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第三十条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 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 人力三轮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 飘洒。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 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地。车站 码头 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 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 步行街 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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