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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以及自行车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 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驾驶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七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 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第二十八条,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 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特定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三十条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 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二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 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 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地,车站 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 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 财产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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