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 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可以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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