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 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 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七条目录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十条,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每人限购一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 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二条 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第十三条环保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