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 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七条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执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生产管理 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符合登记上牌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十条、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 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 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每人限购一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 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 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二条.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第十三条环保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建立回收台账,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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