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七条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 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 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 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 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十条.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 每人限购一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二条、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 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第十三条环保要求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建立回收台账,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 销售者处理。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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