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七条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 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十条、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 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每人限购一辆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投诉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二条,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第十三条环保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 销售者处理。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