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租赁当事人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 五 项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 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未缴纳土地收益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租金标准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超过标准收取的租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