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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