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