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 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