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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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