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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 逾期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 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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