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 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