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 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 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四至 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 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