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 四至。基础标高 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乱批乱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