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 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 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