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 逾期不清理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