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 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