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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二 条例中的,农村村庄 均修改为、乡村 村庄规划 均修改为.乡村规划 村庄总体规划 均修改为 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 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 规划区内的乡 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 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 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 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 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 聘请、修改为,委托 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 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 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四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六 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为、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修改为,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十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并增加、并经乡,镇 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 的内容,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十九,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十,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合法权益 的内容.二十一.第三十三条中增加 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内容、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二十三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二十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内容、并将 污水排放设施,修改为.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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