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 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 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第三十六条.村民新建。改建 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第三十七条.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 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 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 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