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 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 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二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 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 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 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第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在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和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绿化 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安排,本村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村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第十五条,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村庄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