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 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制盐许可证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的 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加工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加工 经营、运输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 二。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三、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四。未取得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和其他用盐,或者未携带随车货运单运输纯碱 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五.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或者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 加工盐产品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食盐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制作。使用的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相应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销售盐产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 销售盐产品或者将盐产品擅自转卖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卫生.物价。铁路 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没收的盐产品 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