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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 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 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 排淡沟道及清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三 取土 挖沙、四 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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