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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 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 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 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 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 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取土。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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