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 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三,取土 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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