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 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 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区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 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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