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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 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 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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