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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 液体盐 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 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物价 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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