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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 消除碘缺乏危害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 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 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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