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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物价 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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