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销管理,第二十条、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第二十一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 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二 有适宜的仓储条件,三,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食盐。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被指定单位应当保证供应、第二十五条,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从指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 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向用盐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服务.食盐零售 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卤水,苦卤。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三 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 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第二十七条、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 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第二十八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提报食盐的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障食盐的运输 食盐运输必须在国家核准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第二十九条.食盐生产 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食盐的储备工作,第三十条,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 卫生,储存食盐必须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食盐不得与有毒 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第三十一条,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调剂使用的盐产品必须为合法渠道取得。二,调剂使用盐产品的单位确实出现因企业转产 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盐产品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纯碱 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