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名册 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终止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入名册,责令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整改合格的。可以申请恢复执业,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注销执业证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 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受理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专业技术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可以交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三 对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入司法鉴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第五十条,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维护会员权益。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研发,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对会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 考核。评估。奖励.惩戒.对重大,复杂 疑难鉴定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司法行政部门交办事项。司法鉴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按照协会章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