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统筹城乡就业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习 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