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多渠道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培训。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教育 培训投入。引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办学规模,突出教育,培训特色。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实训服务,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 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至十二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应当开设创业教育课程 组织创业实训,提升创业能力.第五十四条,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参加培训者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培训机构。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成果进行绩效考评,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当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七条.建立就业实习制度 鼓励尚未毕 结 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提高其就业能力 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百分之三十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当与实习生所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载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实习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习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实习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 代表 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