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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2015年第一条 为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 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 科学技术普及规划、普法规划和文明城市测评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分管负责人 宣传员。辅导员,推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第五条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防震减灾法律 法规,规章等知识,二。地震成因。地震类型.地震成灾机理等基本知识,三.地震安全文化和地震预防文化.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知识、五.建、构、筑物防震抗震知识、六 应对地震引发的建,构.筑物倒塌等直接灾害的知识。七 预防和应对地震引发的火灾,疫病 地质灾害,海啸,水灾 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知识,八,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卫生救护,心理援助等技能,九,防震减灾其他相关知识,第六条,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举办公益性防震减灾讲座。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二、定期举办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专题活动,三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和进农村等活动、四。创作,发行。传播防震减灾知识书刊、电子音像等作品 五.利用公共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六。开展防震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七 其他形式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第七条,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所在的一周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周。第八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规划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及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协等部门 单位,组织开展创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示范学校。示范社区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等活动。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技工院校等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制定防震减灾知识教学计划.每年教学安排不少于4个学时,明确防震减灾知识辅导员,每年组织师生开展1至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 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文广新部门应当协调。支持各类媒体,文艺团体等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作品的创作、发行,传播等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栏目。每年,5.12 防灾减灾日宣传周 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期间应当播放防震减灾知识专题宣传片和防震减灾知识公益广告、鼓励报纸。期刊,综合性互联网站开设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栏目.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防震减灾知识。第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纳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普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纳入全民普法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年度科普工作重要内容、利用青少年科技节。全国科普日等现有科普渠道和科普场馆,科普宣传栏等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第十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纳入职工安全培训计划。普及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应急避险 抢险救援等防震减灾知识,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宣传普及家庭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防震避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普及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引导农村居民建造抗震房屋 第十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科技馆。站,图书馆 博物馆。文化馆、旅游景点,公园、学校等社会资源,设立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建设并开展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人才队伍建设 逐步形成专职.兼职相结合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人才队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监督管理 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者支持兴办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理论研究 创作防震减灾科普作品、发明和制作防震减灾科普展品或者教具。推广和普及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基金或者捐赠财产资助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第二十四条,鼓励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组建发展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 保障其参加活动期间的正常待遇。第二十五条,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名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负有防震减灾知识普及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侵占.截留,挪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的名义进行损害社会公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者支持兴办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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