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 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 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 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 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