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 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拆除和损坏 城镇供电,供水,通信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 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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