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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 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 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 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 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 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 堆放货物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 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 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 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 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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