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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 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 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 完好,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 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 修理车辆 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 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 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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