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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 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 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 城镇供电,供水 通信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 防洪堤 停车场 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 堆放货物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 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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