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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 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 供水 通信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 广场,防洪堤 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 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 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 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 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 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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