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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 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 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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