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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 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 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 停车场 绿化地及其供水 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 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 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 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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