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 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严禁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 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第二十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第二十九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条。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第三十一条.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二 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三。乱倒污水,垃圾 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 乱摆摊经营。五,敞放牲畜、家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 张贴广告,牵绳挂线。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