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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 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 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七条.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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