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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省卫生厅作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执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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