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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省卫生厅作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 按本细执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 不再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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