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省.州,地 市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等医务人员和法医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并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各级医疗单位亦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一条 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未经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一级鉴定结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第十三条。凡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7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一周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都应尽快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 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县 区卫生局每半年向州.地.市 卫生局报告一次。各州,地.市卫生局每年年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300元,州,地 市,县.区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200元、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先行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要求的单位提出鉴定要求的病员及其家属支付、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 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原来支付的鉴定费,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鉴定费是医疗事故的专项经费、用于鉴定委员会会务,专家劳务费。调查医疗事故,事件 的活动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