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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省,州,地。市,县 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等医务人员和法医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并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省卫生厅备案。各级医疗单位亦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一条、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未经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一级鉴定结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 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第十三条。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7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一周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都应尽快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 分析、总结。县 区卫生局每半年向州、地.市,卫生局报告一次.各州.地,市卫生局每年年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300元,州.地 市,县.区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200元,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先行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要求的单位提出鉴定要求的病员及其家属支付 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原来支付的鉴定费 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鉴定费是医疗事故的专项经费、用于鉴定委员会会务,专家劳务费.调查医疗事故。事件、的活动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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