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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 省。州 地.市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 有临床经验 有权威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等医务人员和法医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并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各级医疗单位亦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一条。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未经复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一级鉴定结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第十三条,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7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 医疗单位应在一周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都应尽快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 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总结.县 区卫生局每半年向州、地。市,卫生局报告一次 各州、地,市卫生局每年年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300元,州 地,市 县.区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200元、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先行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由提出鉴定要求的单位提出鉴定要求的病员及其家属支付.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 原来支付的鉴定费,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鉴定费是医疗事故的专项经费 用于鉴定委员会会务、专家劳务费.调查医疗事故,事件、的活动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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