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 省,州.地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等医务人员和法医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并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卫生厅备案。各级医疗单位亦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一条,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未经复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一级鉴定结论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 第十三条。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7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一周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都应尽快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报告 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总结 县、区卫生局每半年向州 地。市 卫生局报告一次、各州。地,市卫生局每年年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300元、州、地,市.县,区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200元,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先行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要求的单位提出鉴定要求的病员及其家属支付,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 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原来支付的鉴定费、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鉴定费是医疗事故的专项经费,用于鉴定委员会会务,专家劳务费,调查医疗事故、事件,的活动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