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省 州,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等医务人员和法医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并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省卫生厅备案。各级医疗单位亦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第十一条,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未经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复议更改下一级鉴定结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病员及其家属、第十三条 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7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一周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都应尽快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 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县.区卫生局每半年向州,地.市、卫生局报告一次.各州、地。市卫生局每年年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 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300元,州,地 市,县,区鉴定委员会鉴定一次收费200元.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先行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由提出鉴定要求的单位提出鉴定要求的病员及其家属支付 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原来支付的鉴定费 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鉴定费是医疗事故的专项经费,用于鉴定委员会会务,专家劳务费 调查医疗事故,事件,的活动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