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 补助1000元至2000元、第十六条,医疗事故补偿费 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其他费用 项目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科目、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 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分别由县卫生局 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七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 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 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 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 由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第十九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除因等候家属.需暂时保存外 尸体应及时处理,一般保存时间。夏季不超过两天 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 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 应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 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 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