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 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助1000元至2000元、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 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 其他费用 项目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科目,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 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分别由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七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 乡村农牧民 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 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由民政 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第十九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除因等候家属,需暂时保存外、尸体应及时处理。一般保存时间 夏季不超过两天。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 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 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 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 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 处方权、三.不负责任 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 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 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 应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