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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助1000元至2000元,第十六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其他费用 项目增列 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科目 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 分别由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 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 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 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 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由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第十九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除因等候家属,需暂时保存外,尸体应及时处理,一般保存时间,夏季不超过两天,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 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 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 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 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 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 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 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及本,细则 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 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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