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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 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二级医疗事故 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助1000元至2000元,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其他费用 项目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科目.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 分别由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七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 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 由民政 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 第十九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 除因等候家属 需暂时保存外,尸体应及时处理 一般保存时间、夏季不超过两天、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 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 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 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 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 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 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 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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