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助1000元至2000元,第十六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其他费用。项目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科目,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 分别由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七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 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 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 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由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第十九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除因等候家属 需暂时保存外.尸体应及时处理,一般保存时间、夏季不超过两天、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 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 后果不严重 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 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 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 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