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助1000元至2000元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其他费用。项目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 科目 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分别由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七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由民政 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第十九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除因等候家属 需暂时保存外,尸体应及时处理,一般保存时间。夏季不超过两天,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 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处罚。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 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 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 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