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助3000元至4000元、二级医疗事故 补助2000元至3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助1000元至2000元。第十六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在财务、经费支出.栏的,其他费用,项目增列 处理医疗事故补助费 科目.乡卫生院。乡村医疗站。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分别由县卫生局 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政府承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第十七条 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厂矿、企业的职工 由所在单位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乡村农牧民,城镇中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居民,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给予适当救济 第十八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因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皆由其家属和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可归者。由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当地乡政府 街道办事处安置处理,第十九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除因等候家属、需暂时保存外、尸体应及时处理、一般保存时间,夏季不超过两天,冬季不超过四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或经解剖后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第二十条,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 二 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 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 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造成的医疗技术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实习人员单位与接受单位各付一半。第二十二条.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者 只接受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细则 中规定的有关处罚 不承担其它责任,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 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和正常秩序 对借故聚众闹事。损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的.由医院报请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