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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驻军对地方开放的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以及乡村医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对疑难.罕见病例,医务人员按规定作了检查,治疗,但限于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难以预料和防范而发生意外的.二 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正常的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的,三,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 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并征得家属同意且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 仍发生意外的 四、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五 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侵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六 因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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