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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进行尸检时。由医疗单位提出尸检报告,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进行尸检的医院,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行尸检 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体解剖收费标准.根据尸解项目和尸体腐败程度 每具收200一300元,解剖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先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不服的。在州,地。市,县、区属医院 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治疗的.可向所在的州、地、市,县,区卫生局要求鉴定 在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的 可向医学院要求鉴定。在省卫生厅所属医院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的医院治疗的,可直接向省卫生厅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 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 当事医疗人员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凡申请或委托鉴定的单位所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病历。二,有关旁证材料或尸解报告.三,病员或家属意见 四。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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